我国商业信用政策的演变及启示

2010/12/8 10:57:18

我国商业信用政策的演变及启示
                                                  赵学军 
         
    一、禁止商业信用———国家商业信用政策的第一次变迁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过渡时期”,随着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以及转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国家逐步形成了禁止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
     国家对非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实行利用与限制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对非国营经济的商业票据给予承兑、贴现与再贴现,对私营工商业经营埠际货物运销开办押汇;允许国营经济对非国营经济预付货款、定金;允许国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之间发生赊销赊购商业信用行为。但是,国家又试图限制非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发展,力图将其置于国家银行监督管理之下,要求国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间的商业信用,“必须商得银行同意,受银行监督”。
     国家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就已酝酿禁止国营经济商业信用政策。195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营经济不得发展商业信用。为强化高度集中的计划性金融管理体制,1954年国家从信贷、结算等方面制定了取消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措施。但是,短期内无法杜绝国营经济广泛存在的商业信用,国家决定逐步取消其商业信用。
     1955年国家大规模清理、取消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后,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一直实行取消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针对“大跃进”时期商业信用的再次兴起,1959年6月中央指示:“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的办法,必须坚决停止”。到197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仍要求各单位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
     但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国家在实行禁止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允许某些领域某些形式的商业信用可“合法”存在的特殊政策,比如预付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允许某些预收、预付货款继续存在等。
     二、开放商业信用———国家商业信用政策的第二次变迁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逐渐改变禁止商业信用的政策,制定了有控制、有条件地开放商业信用的政策。
     1981年为了加快销售积压物资,国家正式允许赊销、分期付款等商业信用合法存在。1982年12月国务院指示:“对于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商品销售的商业信用,对于经过批准允许赊销的商品、分期付款和预收货款的,各级银行要予以支持”。国家在开放商业信用时,也在探索如何以银行信用控制、引导商业信用。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推出了再贴现贷款优先办理,并享受优惠利率的措施。
     1993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目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转变,中央银行成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作为货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票据市场,成为中央银行传导货币政策、实施金融间接调控的重要渠道。国家的商业信用政策由推动商业信用票据化,演化为规范商业信用的票据化与建立、完善票据市场并重的政策。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办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促进了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健康发展。为健全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7月制定了《再贴现办法》,1995年下发《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1997年实施《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又发出《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2001年11月又颁布了《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发展逐渐走上正轨。
     三、商业信用政策变迁的原因
     我国商业信用政策发生的两次大变迁,都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变迁的,经济制度的变迁是其发生变迁的根本原因。
     20世纪50年代国家禁止商业信用,其主要原因,一是商业信用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冲突,二是苏联20世纪30年代信用改革的影响。商业信用是一种提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结算方式,也是一种短期融资手段。商业信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替银行信用,成为企业在银行信贷之外的另一条融资渠道,一些国外学者称之为“商业信用渠道”。与银行信用相比,商业信用具有自发性、难于实施计划控制的特点,特别是中国传统的挂帐信用、口头信用,债权债务关系不通过国家银行,也不通过市场转让、流通,国家更难于监控与管理。商业信用的非计划性特征,与建国初期中国逐渐实行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不相融的,进入“过渡时期”后,我国经济管理的计划性更加强化,商业信用与计划经济管理的矛盾也更加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了取消商业信用的政策。
     建国初期取消商业信用的外在原因是苏联20世纪30年代信用改革的影响。当时,苏联理论界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信用应集中于国家银行,禁止商业信用,国家仅以直接的银行信用形式贷款给各企业。20世纪30年代苏联取消了商业信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少新成立的人民民主国家都吸收苏联的信用改革经验。我国经历了与苏联信用改革前相似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与“过渡时期”,吸收苏联经验,废除商业信用,成为我国取消商业信用的外在原因。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放商业信用,一是面向市场化的制度环境已发生变化,对商业信用的禁止逐渐失去威力;二是国有企业及非国有经济不断拓展商业信用,逼使政府开放商业信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计划经济的制度环境发生了渐进式变革,这是国家开放商业信用的前提。商业信用作为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结构的一项制度安排,逐渐纳入政府的制度供给集合。
     四、商业信用政策变迁的启示
     国家商业信用政策从“禁止———开放”的巨大逆转,对我国的信用制度、金融制度及经济运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实行禁止商业信用的政策,以国家银行信用制度取代商业信用制度,造成了单一的信用制度结构。由国家银行信用一统天下的信用制度,是一种残缺的信用制度,抑制了信用制度的功能,阻碍了社会资金的运行。20世纪80年代国家实行开放商业信用的政策,疏导了长期暗中存在的淤结的商业信用。我国恢复商业信用后,逐渐形成了与银行信用、国家银行(或财政信用)互为表里、相互配合的健全的信用制度结构。商业信用的广泛发展,为货币政策在货币渠道、信贷渠道与商业信用渠道有效传导打下了基础,为国家铺就了实施宏观调控的另一条渠道。
     国家的商业信用政策演化至今已取得不少经济与社会绩效。为了推进商业信用的发展,国家仍应将政策重点放在推动商业信用的票据化方面,规范涉及商业信用票据化有关各方的行为,扩展票据化商业信用的范围;应制定政策鼓励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改变商业信用票据市场中银行承兑汇票比例过大的畸形结构;应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商业票据业务。另外,传统的口头式、挂帐式商业信用仍占商业信用的很大比例,也需要制定政策以保障其正常运行而不使债务债权链条发生断裂。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